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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荐

北洋政府时期县知事选任的方式之一。其时县知事的选任,除经考试及格者外,亦有经保荐后在内务部注册而任用的。依照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十二月二日公布的《知事任用暂行条例》规定,被保荐者须有政治学识的著述或有政事经验的成绩。凡各部总长或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富有政事学识经验者,可列举事实,连同品行才具考语,出具“保荐文”,送由内务部交与知事试验委员会审核。经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同意,决定其可否免试。决定免试者,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,并在内务部注册后分发任用。若经委员会议决仍须考试者,除免去甄录试外,其他的考试均须参加。次年修改保荐办法,对于县知事的资格略予放宽,保荐手续也有所简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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