堂案
唐朝宰相处理地方府州事务之公文,谓之堂案。
唐朝宰相处理地方府州事务之公文,谓之堂案。
清代河道总督的副职。见“河道总督”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定为七品上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见。
官署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为六府之首。以大冢宰卿为长官,设小冢宰上大夫、天官府都上士以佐其职,掌管宫廷供奉、侍御、警卫及全国财政收支,赋役调发,百官俸给等事务。在下“五府总于天官
官名。北周置。分隶于前、左、右侍伯中大夫,统所部禁军。可作为起家之职。正三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 罢。官名。北周置,正三命。为低于前、左、右诸侍伯中大夫和侍伯中旅下大夫、小侍伯下大夫的掌禁兵之
专差御史名。明制,南北两直隶各府州县均牧养官马以供军用。官马初生要烙印,死亡种马要报核,平时放牧要查验,因而有印马御史的差遣。自景泰初开始,南直隶差印马御史一人,北直隶与河南、山东两省各差印马御史一人
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见“乌里雅苏台参赞”。
官名统称。即盐铁副使、度支副使、户部副使。宋太宗雍熙 (984—987) 中始置,以员外郎以上官充任,分领三部之事。后或省或置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废。盐铁副使、度支副使与户部副使的总称
官名。简称河南司员外郎。①明清户部河南清吏司之副长官。佐郎中掌司事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河南部员外郎设,一人,从五品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设,汉员外郎一人。满洲司官初不分曹,随长官所派。后
官名。宋太宗淳化二年 (991) 改殿前承旨置,位在三班借职上、右班殿直下,无职掌,为低级武臣阶官。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,定为从九品。徽宗政和二年 (1112) 重定武臣官名,改承节
官名。见“左右旅贲率上士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