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① 初为尚书都省办事机构。隋、唐、五代皆置,隋朝有郎一员,唐朝有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,为尚书左丞副贰,掌监督管理吏部、户部、礼部十二司政务。北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监管吏部、户
官名。西晋置。国家牧场中的低级官吏,亦称牧率,掌苑马的牧养。见《晋书·石勒载记下》。
官署名。北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置,隶尚书省,掌进制敕名、班簿具员,考察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。由本省属吏领之。宋代尚书省吏员办事诸房之一。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说:“主行进制敕目、班簿具
官署名。战国秦置。县级管理手工业的机构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 工律》: “县级工室听官为正衡石嬴 (累), 斗用 (桶)、 升。”
官名。南诏官,与坦绰、久赞谓清平官,决国事轻重,犹如唐朝宰相。
官名。清末高等审判分厅与地方审判厅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后各省城、府、大商埠设地方审判厅,大商埠设高等审判分厅,始置。每厅一人,从五品,奏补。掌本厅审判事宜,并监督所属各员。
即汉五校尉营士。五校尉指屯骑、越骑、步兵、射声(各领士七百人)、长水(领士一千三百六十七人)。《后汉书·孝安帝纪》:“三公以国用不足,奏令吏人入钱谷,得为关内侯、虎贲羽林郎、五大夫、官府吏、缇骑、营士
官名。见“内翻书房”。
官名。清末度支部副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左、右各一人,正二品。特简。掌佐尚书管理部务,并监督本部厅司各官。尚书有事故时,代行其职权。宣统三年(1911)左侍郎改为副大臣。右侍郎废。
官署名。北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)置,以参知政事王安石、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制置三司条例,讲求财计之利病,革除宿弊,更立新法,以开财利之源。三年,并归中书。官署名。宋置,掌制定和颁布新法。《宋史·职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