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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评事

官名。大理寺属官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置四十八员,掌推按刑狱,正九品。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(648)置十员,从八品下,掌出使推覆,后加为十二员。北宋初犹有定员,与大理正、丞分掌断狱,其后别置详断官,本官遂为寄禄官,神宗元丰(1078~1085)改制,置十二员,凡隶左断刑之事务则与大理司直详断。南宋减为八员,正八品。金海陵王天德二年(1150)置三员,正八品,掌推按,参议疑狱、披详法状,章宗明昌二年(1191)减契丹评事一员,完颜永济大安二年(1210)减汉一员。明洪武十四年(1381)置左评事四员、右评事八员,正七品,永乐元年(1403)改左、右各六员,如刑部、都察院诸司、道,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,二年复旧。弘治元年(1488)裁减右评事四员。清顺治元年(1644)定堂评事满、汉各一员,正四品,十六年改正七品; 康熙六年(1667)升正五品,九年定正七品,三十八年定左、右评事汉各一员,掌左、右两寺章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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