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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院民科第一庭

审判机构名。清末置,由大理院民科主管,掌民事诉讼及不服京师等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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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导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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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清朝置大理院,其官有正卿和少卿。正卿掌申辩冤枉,审判定罪,解释法律,监督各级审判,统一法权。少卿为卿之佐官,为副长官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六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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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御药院勾当官

    官名。宋置,为御药院的主官。见“御药院”。

  • 工作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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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拔贡

    选举名目。明朝泛指增拔贡生之制。清初定为五贡之一,每六年一次,乾隆七年(1742)改十二年一举。每次选府学二名,州、县学各一人,由各学政经考选保送入京,经朝考合格者,分别派充京官、知县或教职。科举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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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明朝洪武二十六年(1393)于大理寺置,二人,从九品,典出纳文移。建文 (1399—1402) 初改称都典簿,成祖朱棣即位,复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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