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都宪
明朝巡抚之别称。
明朝巡抚之别称。
阉人的省称,阉人,被阉割之人,又称阉士、太监。古代掌守宫门开闭。《国语·晋语二》:“(献)公令阉楚刺重耳。”注:“阉,阉士也。”《后汉书·宦者列传·序》:“中兴之初,宦官悉用阉人,不復杂调它士。”宦官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县正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
官名。辽朝置。内侍省官员,统领内侍省契丹、汉人、渤海内侍。
官名,属少府,其长官称令,佐官有丞,掌囚徒罪犯(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)。参看笔者编著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《中国历代职官辞典》司空条。
官署名。即唐朝太府寺京城长安 (今陕西西安)、东都 (洛阳) 东、西、南、北诸市署,分掌诸市财货交易、度量器物,辨其真伪轻重,各有令一员、丞二员,另有录事、典事等属。
官名。北齐置。太子中盾署长官,九品,员一人。参见“太子中盾署”。
官名,汉置,为汤官属官,掌监饮食。见吴式芬、陈介祺《封泥考略》。
见“横班”。宋初武臣本官阶。见“横行”。
文书名。即奏折之抄件。详“奏折”。
① 官署名。唐朝中央政府、隋唐行台省皆置,有监、少监(或副监)、丞等,掌兵仗、厩牧之事;中央政府所置,于唐太宗贞观六年(632)废,玄宗开元三年(715)又置军器监。行台省所置,于唐高祖武德五年(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