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例馆提调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。顺治二年(1654)设律例馆,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。乾隆七年(1742),律例馆并入刑部,仍设提调官一人,以刑部司员兼充。后定满、汉各四人、掌章奏、文移、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。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,呈堂交馆稽核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署名。即太子左清道率府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太子左虞候率府置,中宗神龙元年(705)复改左虞候率府,玄宗开元(713—741)初定置为左清道率府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,职掌不详。
见“三司都理司”。
服饰名。见“马褂”。
高等学校职名。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,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设总务主任一人,由教授或教员兼任,秉承院长或校长旨令,主持总务事宜。
官署名。元元统二年(公元1334年)十月依屯田万户府之例置于海南(今海南省),以控制海南地区少数民族。设万户三人,秩正三品。所辖有千户所十三。
科举考试后,公布录取名单称为放榜。《唐摭言》三《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记》引杜牧诗: “东都放榜未花开, 三十三人走马回。”又《南部新书》说:“唐大中以来,礼部放榜岁取二、三人姓氏稀僻者,谓之色目。”
宦官名。即内侍省内给事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,唐高祖武德四年(621)复名内给事。
散吏名。汉代郡府置,见《隶续》一一《李翕天井道碑》,其地位相当于史,无具体职务。《汉书·爰盎传》有从史,可能是从史位的省称。晋代犹有设置,《隶续》二一所载《南乡太守司马整碑阴》有从史位九人。县散吏似亦
官名。隋朝太子门下坊次官,初置四员,炀帝大业三年 (607)减二员,正五品上。唐朝改太子中舍人,高宗永徽三年 (652) 因避讳改,显庆元年 (656) 复名中舍人。参见“中舍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