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堤判官
官名。宋置,《宋史·河渠志》载:“开宝五年(公元972年)诏“自今开封等十七州、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,即以本州通判充。如通判阙员,即以本州官充。咸丰五年(公元1002年)诏缘河官吏虽秩满,须水后受代”。《历代职官表》按:“宋之河堤判官即今(清代)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”。
官名。宋置,《宋史·河渠志》载:“开宝五年(公元972年)诏“自今开封等十七州、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,即以本州通判充。如通判阙员,即以本州官充。咸丰五年(公元1002年)诏缘河官吏虽秩满,须水后受代”。《历代职官表》按:“宋之河堤判官即今(清代)河工同知以下等专理河务者也”。
官名。明清都察院所属贵州道之主官。掌道事。明永乐十八年(1420)设三至五人,后增至七人。洪熙元年(1425)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,皆正七品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设。乾隆十四年(1749)定制,设掌
官署名。辽于诸路设置,掌畜牧之事,属北面群牧官。设某群太保、某群侍中、某群敞使等官。
快行,又名快行家,为宋朝宫廷中的吏役,供奔走传达命令之役,皇帝出行时随从执衣服器物。元代也有;蒙古语作“贵由赤”。
宫中女官名。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,六品。官名,南朝宋设此官,为宫内官职,官阶六品。见《宋书·后妃传》。
官署合称。即“户部十三清吏司”。明洪武二十九年改户部十二属部为十二清吏司。永乐元年(1403)改北平司为北京司。十八年革北京司,设云南、贵州、交阯三清吏司,宣德十年(1435)革交阯司,定为十三司。每
清朝知府属员及部下对知府之尊称。明清时代对知府(府的长官)的尊称。犹称知州为州尊、称知县为县尊一样。明朝朱权《荆钗记·会讲》:“明日府尊堂试,他时大比,未知若何?”
官名。同“太保”。西周始置。周王辅弼三公之一。《大保簋铭》: “王降征令于大保”。春秋时曾国亦置,见《曾大保盆铭》,详“太保”。
官名。南京临时政府设置,为南京府秘书厅的主官。见“南京府知事”。
官名。魏晋南北朝与“驾部郎”互称,为尚书省驾部曹长官。唐朝置为兵部驾部司长官,历代因之。掌车乘、厩牧、驿传之政令,从五品上。势门子弟多不乐为之。高宗、玄宗时曾随本司改名司舆大夫、司驾郎中,寻各复旧。中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为太仆寺长官,以朝官以上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复以太仆卿为太仆寺长官,遂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