治所
地方长官的官署。《汉书·朱博传》:“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史者,使者行部还,诣治所。”注:“治所,刺史所止理事处。”
地方长官的官署。《汉书·朱博传》:“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史者,使者行部还,诣治所。”注:“治所,刺史所止理事处。”
民国置,为中央行政机关之一。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改其为大学院,十七年又改称教育部,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。下设总务、高等教育、普通教育、社会教育、蒙藏教育五司及编审处。设长官部长一人,政务次长一人、
实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十一年(公元1932年)七月六日公布的《棉业试验场组织条例》规定,掌理关于种类改良试验,栽培管理,病虫害防治,气候测验及土壤肥料,棉业推广及指挥事项。设场长一
官名。辽朝置,为东京都总管府长官,兼理辽阳府事。
官名,为郎中令之副,佐令行职事。参看“郎中令”条。
官名。①清末陆军部军医司之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,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掌军医司事。② 清末海军部军医司之长官。宣统二年(1910)设,掌军医司事。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。
即“官辽”。《汉隶字源 ·三萧》: “《夏堪碑》:,官遼临吊。’遼即寮字。”参见“官僚”。
官名。北宋大名府副长官,从四品下,不常置。
官名。即“山西清吏司郎中”。
官名。元朝山北东西道提刑按察司长官。参见“提刑按察使”。
勋官名。北周武帝建德四年(575)置,位在仪同大将军上。授予有军勋的功臣及其子弟,无具体职掌,九命。初,任此职者加使持节、大都督、车骑大将军、散骑常侍,静帝大象元年(579)罢、唯任总管、刺史及行兵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