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务司
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海军处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设。掌拟定海军军法、军狱规章,研究海军各公约之性质,承办海军裁判管狱人员之开补升调等事。设司长一人,承发官一人,司法官四人,录事六人。宣统元年(1909),并入筹办海军事务处。
官署名。南京临时政府设置,属司法部。以司长为主官。掌司法事务,司内分设刑事、民事、户籍、执行四科。其中户籍科掌办全国户籍的报告存案事项,后来改属内务部;执行科掌理赦免、减刑、复权以及执行死刑事项。各科设科长、科员以办理事务。
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海军处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设。掌拟定海军军法、军狱规章,研究海军各公约之性质,承办海军裁判管狱人员之开补升调等事。设司长一人,承发官一人,司法官四人,录事六人。宣统元年(1909),并入筹办海军事务处。
官署名。南京临时政府设置,属司法部。以司长为主官。掌司法事务,司内分设刑事、民事、户籍、执行四科。其中户籍科掌办全国户籍的报告存案事项,后来改属内务部;执行科掌理赦免、减刑、复权以及执行死刑事项。各科设科长、科员以办理事务。
工厂检查人员培训机关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实业部工厂检查委员会。依照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四月二十四日公布的《工厂检查人员养成所规则》规定,工厂检查员应行训练的事项为:工厂工人各项统计的训练,工厂
春秋时楚王的亲兵组织。《左传·宣公十二年》:“其君(指楚王)之戎分为二广,广有一卒,卒偏之两。”意指楚王的亲兵组织称为广,分为左右两部,合称二广。每广拥有的战车的计量单位为“卒”,其具体的数额是一偏的
亦称“兼衔”。清朝吏部之奖叙制度。指在本任官之上另加高于本职之虚衔以显荣其品秩。凡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、少师、少傅、少保、太子太师、太子太傅、太子太保、太子少师、太子少傅、太子少保等为大臣加衔及赠官。又总
官名。① 即“尚书右丞”。②即“中书右丞”。③金、元行台尚书省、行中书省、行尚书省之职官。参见各条。④清末新设各部之职官。外务部承政厅及民政部、巡警部、度支部、学部、陆军部、法部、农工商部、邮传部等皆
国立学校名。南朝宋明帝泰始六年(470),以国学废,“立总明观,征学士以充之。置东观祭酒、访举各一人,举士二十人,分为儒、道、文、史、阴阳五部学,言阴阳者遂无其人。”(《南史·宋本纪下》)南齐沿置,隶
官名。宋太平兴国八年(公元983年)诸王出阁,楚王府、陈王府、韩王府、冀王府、益王府置翊善各一人,掌教导诸王。
官名。北魏置于各镇,往来京都传递信息,往返乘驿马。高欢尝自队主转此。见《北齐书·神武纪上》。北魏镇府僚属。掌送信函。《北齐书·神武帝纪》记北魏时“神武自队主转为函使。……为函使六年,每至洛阳,给令史麻
阶官名。金朝教坊阶官。二十五阶之第十八阶,秩正八品上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教坊官,自从四品起,以下分为二十五阶。从八品上,称典乐郎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,参看“教坊”条。
宋朝左右金吾引驾仗司省称。
爵名。参见“开国伯”。爵位品。南朝梁始置,与开国郡伯同为四品。陈制同梁。北魏开国县伯秩三品。北齐亦置,秩与散县侯同为三品。唐制开国县伯秩正四品上,食邑七百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