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
官名。①战国秦置,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。《商君书·定分》: “遇民不修法,则问法官。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。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”后用以称法司之官。②明朝道官亦置,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。后亦用以泛称道士。
官名。①战国秦置,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。《商君书·定分》: “遇民不修法,则问法官。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。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”后用以称法司之官。②明朝道官亦置,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。后亦用以泛称道士。
君主授予臣下权力的方式之一。《旧唐书·高祖纪》载:“隋帝诏加高祖假黄钺、使持节、大都督内外诸军事。”持节大都督为隋代沿魏晋南北朝之制,而加黄钺则专杀戮,其权极大,已非寻常人臣之职。
官名。唐德宗兴元元年(784)置,一人,从二品,以授节帅罢任者,无职事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由宦者担任。《魏书·阉官传》:“(王质)幼下蚕室,颇解书学,为中曹吏、内典监,稍迁秘书中散。”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军政部陆军署所属有交通司,以司长为主官,司内分设计、电信、运输三科,其职掌如下:一、交通人员教育、考绩及其补充事项;二、交通网之设计及器材购办修理事项;三、通信计划实施,设备补充事项
官名。北宋初年置,属东班诸司使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 定为同六品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改正七品。通常不领本职,多用为医官迁转之阶。徽宗政和二年(1112)重定医官阶官,改保安大夫。官名
官名。①仪同三司的省称。南北朝使用广泛,授予人数甚多。②北周为仪同大将军、仪同将军省称,位开府大将军下。1、“仪同三司”的简称,即仪制待遇同三司,三司即三公。详“仪同三司”条。2、“仪同大将军”的省称
官名。清末外务部之职官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设。四人。俱奏补。佐参议审议法令。
官名。北魏孝文帝太和 (477—449)间置,由宦官充任。初为加官,是宦官中最高官职,太和十七年定为二品上。北齐置为中侍中省长官,员二人,至末期恩幸、宦官专权,员数多达数十人。管理宫中事务,执宫门钥匙
官名。匈奴置。由四贵姓中地位最高的呼延氏充任(一译作呼衍氏),与左日逐世为辅相。
官署名。即中书省,唐玄宗开元元年(713)改,五年复名中书省。参见“中书省”。官署名。唐玄宗开元元年,改中书省为紫微省,改中书令称紫微令,改中书侍郎称紫微侍郎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二·中书省》注。参看“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