兴龙笙
即“兴隆笙”(916页)。
即“兴隆笙”(916页)。
见“越里笃国”(2191页)。
见“吐豆发”(766页)。
见“令支”(578页)。
明彝族土官名。元至元十三年(1276)置乌撒路军民总管储,参用土官。明洪武十四年(1381),明征南将军傅友德率军抵曲靖,都督胡海洋部抵永宁,故元右丞女土官实卜集兵于赤水河抗拒,战败降附。十六年,其地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
①见“萧陶苏斡”(2002页)。 ②见“耶律学古” (1314页)。 ③见“耶律斡特刺”(1328页)。 ④见“耶律室鲁”(1317页)。
地名。上党郡属县。西晋置。治今山西榆社县西北社城。为羯人(又称羯胡)聚居地之一。太兴二年(319)羯人石勒自称赵王,建赵国,史称后赵,为十六国之一。石勒分上党郡置武乡郡,治武乡,领阳城、襄垣、武乡、铜
明清四川羌族地区土司名。洪武七年(1374)置。司治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汶县城西南。其长官坤姓。正德八年(1513),长官使坤卜文子与静州长官司联合叛乱被杀。由其弟坤元袭职。天启间(1621—162
旧时云南宁蒗地区普米、纳西族人民反抗土司压迫进行※散羊毛疙瘩”活动的组织领导者。由群众选有威望者担任,任职不定期,一般在两次斗争之间推举,如领导反抗斗争得力,可以继任,否则另行选举。受压迫的群众个人或
即“噶玛兰”(250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