刀斧之讳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素敬火,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,是纯洁的象征,可祛除不祥,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,故视火为神圣,禁止用刀触火,用刀到锅中取肉,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。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,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,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。
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。蒙古人素敬火,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,是纯洁的象征,可祛除不祥,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,故视火为神圣,禁止用刀触火,用刀到锅中取肉,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。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,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,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。
见“者哈卫”(1348页)。
参见“江孜”(883页)。
书名。明费信撰。信,字公晓,吴郡昆山(今江苏吴县,属苏州市)人。回族。永乐、宣德间(1403—1435),随郑和4次下西洋,为通事。20余年,历览忽鲁谟斯、锡兰山、古里、满剌加等20国人物风情,翻检中
书名。清果亲王允礼撰。上下两卷。雍正八年(1730),准噶尔侵扰西藏,移达赖喇嘛于泰宁。十二年(1734),准噶尔请和,清廷命作者往泰宁,办理达赖喇嘛返藏事。此书即其以游记体裁逐日所记往返途中亲见之事
书名。内蒙古地方志之一。廖兆骏著。南京正中书局《史地丛刊》之一。大32开。民国二十六年(1937)六月出版。全书1册,有全国、全省形势图、水利、交通、蒙旗图等。全书分21章,150节,即总论、沿革、地
见“屈出律”(1546页)。
即“召得格”(648页)。
1610—1652清初将领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清太祖※努尔哈赤孙,广略贝勒※褚英第三子。明万历四十三年(1615),父死于狱,抚养于努尔哈赤处。初从征蒙古多罗特、董夔有功。后金天聪九年(1635),从
土司名。元置。至元十二年(1275),思州安抚田景贤内附,以其地置军民安抚司,治所在龙泉(今贵州凤冈县)。十八年(1281),改为宣慰司,兼管内安抚使。二十一年(1284),改隶顺元等路宣抚使司,复降
见“火你赤”。(393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