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明代诗人。字异野,云南新兴(今玉溪县)人。回族。幼年攻读儒学。才华出众。应童子试时,即受督学赞赏。崇祯(1628—1644)间,任顺宁府教授,后归隐不仕。深研经史百家,于数学、天文、音乐、字韵、医卜之
中国伊斯兰教四大门宦教派之一。又译为“哲赫忍耶”、 “哲合林耶”等,系阿拉伯语“哲赫勒”转声,即“公开”、“高扬”之意。以高声诵记主赞圣的“迪克尔”(赞词),故又称“高念派”或“高赞派”。创教初期,又
古郡名。①西晋太康元年(280)置,治所在江安县(今湖北公安县西北)。南朝齐移治孱陵县(今公安县西)。陈废。 ②唐天宝(742—755)初。改渝州置,治所在巴县(今四川重庆市)。乾元(758—760)
书名。清道光元年(1821)徐松撰。全书5卷。书中将嘉峪关以西及新疆各河按所注湖泊,分为11个水系,仿《水经注》体例,提纲挈领,条分缕析,分叙11个水系的水道,旁及沿岸交通、物产、城邑兴废、民族分布。
傣语音译。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管车官,管理车辆的制作和维修,统领车夫,调配使用。在代表等级地位的※“田官等级”中属“十田级”,享有薪俸谷子80挑(每挑约合50斤)。
清代撒拉族地区名。与※撒拉内八工相对而言,清乾隆以来,指分布黄河以北的化隆(治今青海尖扎县北)撒拉族地区。详见“十三工”(8页)。
书名。镇压广西少数民族起义过程中的奏章汇编。1卷。内收21篇。明吴文华(字子彬,福建连江人,汉族)撰。为万历三年(1575)作者以右副都御史衔巡抚广西时,偕总督凌云翼前往河池、咘咳(今属南丹)、北三(
西域古国名。见《洛阳伽蓝记》。《魏书》、《北史》西域传作乾陀,在乌苌西,本名业波,为哒所破而改名。同传小月氏国也指该国,都富楼沙城。其王为大月氏王寄多罗子。寄多罗西徒后令其子守此城,因
西夏仁宗李仁孝墓号。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西约40公里的贺兰山东麓西夏皇陵内。
?—1789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。※策伯克多尔济之弟。初与兄随渥巴锡汗驻牧额济勒河(今伏尔加河)流域。乾隆三十六年(1771),随渥巴锡东返祖邦,清廷封一等台吉。四十年(1775),诏辖北路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