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即“交河古城”(876页)。
1491—1536明代诗人。字子有,号方山子。江苏江宁(今南京)人。回族。出身仕宦之家。自幼受进士出身的父亲教诲,博览艺文。嘉靖四年(1525)乡试中举。后四举会试不第。遂绝意仕途,书剑飘零,卒於旅途
突厥语yatishbigi音译。yatish,意为“汗的夜间卫队”,bigi,意为“首领”、“官人”,合意为“汗的夜间卫队长官”。一般兼任首都警卫之责。※叶尔羌汗国时期有此官职。
即“巴儿忽真隘”(416页)。
女真语音译,意为“亲军”。《金史·兵志》:“禁军之制,本于合扎谋合。合扎者,言亲军也,以近亲所领,故以名。”贞元(1153—1156)迁都,以太祖完颜阿骨打、辽王完颜宗干、秦王完颜宗翰之军为合扎猛安,
撒拉语音译,意为“解开辫子”、“改变发式”。亦称“哭嫁歌”、“哭婚调”。旧时撒拉族姑娘出嫁时,向母亲、长辈哭诉苦衷的一种歌。流行于青海等地。以句首“撒赫斯”而得名。没有固定的曲调。当新娘前往男家完婚梳
?—1878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。又作尼牙斯。原为叶尔羌(今莎车)阿奇木伯克。同治三年(1864),乘库车爆发农民起义之机起兵,为库车义军首领热西丁和卓和当地回族联军所败。遂向阿古柏求援,谋夺叶尔羌回
养息牧亦作“杨柽木”、“养什木”。清口外牧厂之一。清初置。在今辽宁省北镇县北,以养息牧河流经牧厂,故名。最初,牧地东与北界科尔沁左翼前旗,西界土默特左翼旗,南界彰武台边门。乾隆十九年(1754)后,移
①土族史称。见于元末明初。“土”并非“土著”之意,而指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。 ②土族他称。汉、回等族对土族的称谓。参见“土族”(63页)。
见“右部哈萨克”(46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