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历来重视人工灌溉与水利工程。各级行政机构皆建有完整的水利灌溉系统和管理制度。议事庭总管全区水利事宜,由召片领的内务总管召龙帕萨具体负责。各个勐的大水沟,均设有“勐当板闷”(分为板闷龙、
召庙名。在内蒙古伊克昭盟准格尔旗西部。俗称西召,又名准格尔召。明天启二年(1622),从西藏请来两位喇嘛,始建。蒙古语称葛丹石达力布大尔展林寺。崇祯元年(1628),重修。立两块石碑。清代名为宝堂寺。
清政区名。简称“盛京”。明崇祯七年(后金天聪八年,1634),皇太极改沈阳为盛京,顺治元年(1644),清军入关,以盛京为留都,悉裁东北明置诸卫所,作为特别行政区,设留守盛京内大臣(一作昂邦章京)、副
见“萧阳阿”(1993页)。
西汉县名。三国至南朝因之。治所在今广西贵县。“布”为古骆越语音译,意为“泉水”或“人”。因当地有名泉或其山象“人”形而得名。《旧唐书·地理志》载:布山县,“古骆越所居”;《元和郡县图志》及《太平寰宇记
朝鲜族传统食品。流行于延边等地区。以大米(或糯米)、小米、高梁米、黍、豆类混在一起焖制而成。据朝鲜李朝洪锡谟《东国岁时记》载:正月十五日乃“作五谷杂饭食之,亦以相遗……盖袭社饭相馈之古风也”。有祈求年
1277—1316元代播州土司。先世山西太原人。汉族,一说乃泸叙州边徼的少数民族。初名杨汉英,字熙载。自先祖杨端据播州始,其为第十七代土官。年5岁,父杨邦宪卒。至元二十二年(1285),随母至京,元世
清代青海藏族部落分支名。藏语音译。西宁管辖40族之一,即雍正时(1723—1735)达赖宣抚的阿里克40土司中的阿里克部落。原驻可可乌苏。东至多尔宗与察罕诺们汗界,南至纳克溪、色特尔布木,西至厄林汤奈
藏传佛教举行法事的一种称谓。《元史·释老传》载:西番僧“若岁时祝厘祷祠之常,号称好事者”“有曰搠思串卜,华言护城也。”藏语chosskyongs chenpo,译为“护城”,为护法神祝祷所举行的法事。
战国时楚国官名。掌管昭、屈、景三姓王族的谱谍,主持宗庙祭祀典礼。屈原曾任此职,后人以此为屈原的代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