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札萨克旗

清代所设游牧旗之中的主要一种。清廷对蒙古的统治体制是:八旗蒙古、外藩蒙古和内属蒙古。外藩蒙古实行王公(封爵)制度、札萨克制度和盟旗制度;内属蒙古实行总管旗制度;此外由于对藏传佛教的特殊政策而产生喇嘛旗。除八旗蒙古这一清朝世仆外,其游牧旗可分为三种:即札萨克旗、总管旗及喇嘛旗。中以札萨克旗为最多。自后金天命十一年(1626)至乾隆三十六年(1771)蒙古各部归附清朝过程中,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,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札萨克旗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。综清前期,于内外蒙古、青海与西北蒙古以及回部(维吾尔)之哈密、吐鲁番此二处之间,共设有200个札萨克旗。于蒙古,每部或编为一旗,或多达20余旗不等。直隶理藩院。内蒙古49旗原属旧藩,清人俗称“内札萨克”;其余蒙古149旗则称“外札萨克”。援※“内八旗”之制,敷设其官弁:普设札萨克之职以掌旗,即旗长,由清政府于各旗内王公中任命,给予一定的自主自治权,属※世职之一(“公中札萨克”除外)。置协理台吉为副手,下设管旗章京、参领、佐领、骁骑校诸员及领催、什长诸人以治理。旗际间互不统属,各统以驻扎之将军、办事大臣等。除地处偏僻的孤旗之外,则以其邻近数旗、同部或同翼的旗分,各建立3年一次的会盟之制,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的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,充会盟召集、主持人。外札萨克蒙古各盟长无兵权。内札萨克蒙古各盟不设副将军。副将军,该置者每盟置1员,以稽察盟内各旗军容、器械等,授之纛(多用正黄、正白旗)。遇征兵,从者由清政府资以粮饷;平时,其生计悉由各旗自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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