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“完颜陈和尚”(1165页)。
左江流域壮族农民起义军所建政权。参见“延陵国农民革命”(820页)。
碑铭。清乾隆二十年(1755),清高宗弘历撰,以满、汉、蒙、藏4体文镌刻,现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西北格登山。通体为四言韵文,记述清军进征伊犁、喀喇巴图鲁阿玉锡等引兵夜袭敌营经过。为研究清军平定准噶
蒙古亲属称谓。蒙古语音译。《至元译语》作阿不合。《华夷译语》作阿巴哈。《鞑靼译语》作阿把合。《登坛必究》作阿补阿。《武备志》作哈不合。《俺答汗传》、《蒙古黄金史》、《蒙古源流》等均汉译作阿巴海。本意为
满语音译。“巴牙喇”意为“护军”;“壮大”亦作“壮达”等,意为“十人首领”。清初巴牙喇营所设什长。后金天命(1616—1626)初,每10名巴牙喇之中选1人立为额真,给旗一面,因称小旗额真。后随八旗官
见“木束河卫”(259页)。
宋代云南大理(后理)国国王段正严年号。1109,凡1年。
见“多伦人”(849页)。
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“木剑大棒者,太宗(927—947)时制。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依制,“木剑大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会同二年(939),“乙室大王坐赋调
见“蒲类海”(2319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