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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贸易章程

有关外商于西藏进行贸易应遵守之规定。乾隆五十八年(1793)善后章程规定:准许在藏居住贸易的巴勒布、克什米尔等进行兴贩,由其头目按名造册,存驻藏大臣衙门备查;巴勒布商民每年准贸易3次,克什米尔商人每年准贸易1次;外商外出贩货,应由商头呈明驻藏大臣发给执照,途经江孜、定日二汛须经汛官查验,始准放行,入藏外商入境时,亦须由汛官查明人数,报驻藏大臣按名注册,以备稽查;布鲁克巴、哲孟雄等部落来藏瞻礼亦应稽查;边界处藏民与巴勒布人就近易换盐米,如为数不多,可不限次数,但需稽查约束,不许私越;济咙、聂拉木两处货物到藏后按包纳税,均照旧例办理,不得增收;在藏贸易商民有争执,由驻藏大臣随时查办,如驻藏大臣衙门及文武官员藉端需索,一经查出从严惩办;江孜、定日驻防官员如有藉端需索外番及扰累商民,或收钱纵容出入等弊,一律参革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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